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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流程图 2024-09-30 12:33:04

企业集团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6-14 09:38:27

㈠ 集团名义贷款,想把钱给下面控股公司,具体如何操作

贷款一般银行是要求说明用途的,如果你想直接给下面的子公司用,那在申请贷款用途时应该让银行在授信方案中写明,这样就可以直接用了。比如归还集团向子公司的借款,或是集团向子公司采购的货款,都是可以的。

㈡ 集团母公司可不可以贷款给子公司

可以

集团公司可以贷款给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过集团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金额产生的财务费用不的在税前扣除

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相互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特别管制。仅仅一个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几十字的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及保护外部债权人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行为也日益频繁,仅仅凭现行的公司立法已经无法解决类似于上述所提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等关于母子公司间责任关系的纠纷。因此,笔者主张应立即对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细化。

㈢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是什么意思是指最大一个贷款客户单一集团授信集中度又是什么意思是企业的贷款

㈣ 同一集团的各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嘛

肯定可以。而且对于跨国集团来讲,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常会跟跨国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即资金池。由于同一集团内的各企业属于关联企业,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其列支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息,且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㈤ 集团公司将贷款借给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如何交税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意这里是无偿借贷,如果是收取利息的有偿贷款,还是要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的。
具体内容可参见该文件。

㈥ 集团公司的贷款业务是否一定要通过财务公司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肯定是不需要的,只要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就可以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独立向银行申请贷款,一般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如果是集团公司处于财务控制的考虑自行的规定,那就另说了

㈦ 股权质押贷款给企业集团使用,利息收入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吗

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根据该规定,集团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2080万元作为利息费用在集团公司扣除。由于信托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另,由于适用统借统还营业税政策,因此,集团公司从项目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

㈧ 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借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借贷也不例外,收取利息的一方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贷款服务一方不得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