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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支付给关联企业

发布时间: 2022-06-14 19:57:32

『壹』 我们通过银行向国内关联公司借款,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贰』 小额贷款给某企业的贷款需要受托支付给这个企业的第三方吗

就算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一般而言也是需要受托支付给这个企业的第三方,受托第三方是人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监管政策要求,如果你确实有自主支付的需求可以和经办行提。
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要求打款到第三方,视为借款人的行为对借款人进行履行的出借义务。如果无法偿还,需要借款人偿还,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
这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你的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建议第三方委托支付的公司选择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公司,由您自己提供是最好。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
拓展资料:
实施贷款人第三方受托支付的优劣势:
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对借款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称,目前,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提完,用与不用,如何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业务,如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但采用受托支付后,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间将被压缩。
项目审批效率与企业用款进度的平衡问题。一家政策性银行人士坦言,有时一个项目的审批需要半年时间,而企业这边已经需要使用资金了。如前所述,目前很多项目在走完全部审批程序前,已开始申请贷款。
如何处理借款人与交易对象的纠纷问题。贷款银行受托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但如果出现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借款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纠纷,其利益如何保障。这也成为银行担忧的问题之一。

『叁』 贷款受托支付能否受托到借款企业法人或股东投资入股的企业

不行的。
1,所谓的受托支付就是你借 款要干什么用,然后这个用途证明是要提供的,不管是买卖合同也好,还是什么合同总有一个付款方,一个收款方。
2,你是到银行申请贷 款的人,那你肯定是付款方,那收款方就是银行要受托支付的对象。
3,为什么要受托支付?就是怕你挪用贷 款虚构用途。用途审核是银行贷款审核中比较重要甚至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你用途不对,他就不好判断你的还款来源和你的还款能力。
4,而题主所说将贷 款资金打入跟你有关联的企业,那就存在你的用途虚假的可能性。
5,所以如果银行认真审核,是会判断你的用途虚假拒绝你的贷款的。即使当时没有发现,事后做贷后检查的时候,如果发现也会要求你提前归还的。
6,贷后检查可不一定是这个贷 款经办行来做,有可能是上级机关也有可能是外部审计机关。

『肆』 朋友需要贷款把钱转到我公司然后我再转到他的私人账户上,对我公司财务上有什么关联

摘要 这是一个典型的贷款受托支付问题。

『伍』 企业将贷款无利息借给其关联方其贷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您的问题所述,应该是国有企业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无利息借给其关联方企业,对于国有企业取得贷款时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分析如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致使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企业与关联企业均在同一省,且实际税负相同,其借款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陆』 贷款受托支付给关联单位属于什么性质

这是三方受托收款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不会允许资金给你自己账户中,而是以你的交易合同作为放款前提,所以会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购销合同并提供下游企业的收款账户,才可以的。

『柒』 企业向银行贷款并转借关联方,向关联方收取的同期贷款利息,企业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你好。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取得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给其他企业,并收取相应利息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算公式:应交营业税 = 利息收入 * 5%。

不过,如果题中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贷”规定的,该转贷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捌』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关联公司收取高额服务费合法吗

1.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关联公司收取高额服务费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贷款中对方收取明显不合理的服务费以及利息是不合法的,超过的部分可以不用还,让对方去起诉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是违法犯罪的.
拓展资料
1.小额贷款收取服务费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网贷和高利贷的区别是什么通常意义上的高利贷,是指在借款方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以远远高于银行利率的水准借款给借款方。
2.如果对方出现逾期,往往会采取暴力催收的手段收回本息。而网贷,利率水平都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一般采用担保抵押的方式,如果出现逾期或者违约,将会用抵押物及时变现,而不是高利贷的恐吓、暴力等行为。此外,网贷和高利贷的目的也不同。
3.网贷是一种起源于英国,借助互联网,实现投资者和有借款需求的企业或个人之间进行资金配对的平台。虽然网贷在进入中国之后,做了一些相应的改变,但其核心没有变,其目的都是帮助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解决资金的空缺。而高利贷的目的是通过借出高息资金来收取高额收益,通常有相当部分的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高利贷就会暴力催收,直至搞到对方破产为止。最后,借款金额不同。网贷的服务对象多事小微企业和个人,帮助他们解决暂时的资金短缺问题,一般的借款金额不会很高。高利贷通常提供的金额都是比较高的,给借款人还款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玖』 企业向投资方或者关联企业之间借款 有哪些限制

: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变化。

1 .为限制资本弱化,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内资企业则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拾』 为股东关联企支付借款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股东、关联企业、内部员工的名义从银行贷款,股东、关联企业及内部员工应向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代股东及关联企业、内部员工支付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若股东、关联企业及内部员工取得银行贷款后,再将贷款借给企业: 企业应取得股东、内部员工及关联企业的资金占用费发票。如果企业不能取得资金占用费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企业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取得资金占用费发票,企业支付的利息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还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股东、内部人员的利息还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及相关个人为企业的投资者,利息税前扣除还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屋,该房屋的计税基础为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房屋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发生的按揭利息应计入房屋的计税基础;房屋达到预定用途之后发生的按揭利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