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粮食收购企业贷款担保
扩展阅读
苏州新区金融贷款口碑 2024-09-30 01:48:43
宁德房子二次贷款 2024-09-29 22:29:59
贷款利息小数四舍五入 2024-09-29 22:20:15

粮食收购企业贷款担保

发布时间: 2022-06-16 16:16:50

⑴ 粮食收购贷款,也就是企业自主经营粮食的贷款,是不是只能在农发行贷款,不能到商业银行贷款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说,只有基本账户才能支取现金。农发行是专门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银行,粮食企业有资金需求找农发行是很”对口“的,但贵单位不能从农发行取得贷款想必一定是某些硬性的条件不能符合农发行的基本准贷要求。商业银行由于其规模扩张和盈利的强烈欲望,可能会在此种情况下介入,但条件多半是利率方面的上浮。如果贵单位能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只能开立一般账户。可以采取的操作是贷款资金划入农发行基本账户,再由基本账户支取现金。或者直接从一般帐户转账进入供粮方个人账户支取现金。

⑵ 我是做粮食收购生意的!所有证件都有,但资金不足。用粮食收购的证件能在银行贷款多少啊

你好,一、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精神是”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1.要把住收购关,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真正掌握粮源。

这是最关键的环节,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前提。要合理制定并及时公布定购价、保护价。所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都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对农民愿意出售的余粮,交多少就收购多少,什么时候交售就什么时候收购,一手交粮,一手付钱,不得限收、拒收。收购农民的粮食,必须实行户交户结,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要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管好管住粮食收购市场,绝不允许私商粮贩走村串巷或设点挂牌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在依法管理粮食收购市场的同时,积极培育和规范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一步放开零售,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除收购以外的粮食交易活动,严禁地区封锁。

2.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政策,绝不能出现新的亏损。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特别是不能低价卖给私商加工厂。对已经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得规定统一最低销价,应由这些企业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对非国有粮食加工零售企业更不应干预其销售价格。所谓”顺价”,应由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规定综合计算方法,不可能按每批粮食收购价来顺价。

3.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和封闭运行。农发行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认真审核粮食购销合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截留粮食调销款,确保及时足额收回粮食调销后相应的贷款本息。财政部门遥证粮食风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超储补贴要及时拨付,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4.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加快自身改革,减员增效,改进经营管理,降低流通费用,提高竞争能力。必须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国有粮食企业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人财物上要彻底脱钩, 粮食收储企业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必须尽快分离,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在粮改中必须严肃法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政策和法规的行为。

粮食是国家的命根子,应由政府拨款建设粮食仓库。要千方百计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抓紧抓好中央直属储备库建设,全国1999年夏收前新建250亿公斤仓容。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设施,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二、积极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迅速就如何贯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研究。目前,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制订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措施,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各地在认真传达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一系列会议的基础上,抓住改革重点,大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直接开到乡镇一级,我省先后组织了几批工作组,对全省贯彻执行国务院粮改决定、《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方法》和夏粮收购情况进行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我省粮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翼现:

1.切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根据国务院关于1998年粮食收购价可略低于1997年水平的精神,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998年我省定购粮收购指导目标价为50公斤三级早籼稻谷60元,余粮收购保护价为5 5元。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收购,并实行优质优价。各市按照这一目标指导价,根据生产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 并使农民得到适当的收益和企业顺价销售而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确定当地收购价,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品种有差价。确定这一价格目标主要是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是保护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二是近年全社会物价水平较低,粮食生产成本相应减少,保护价应适当调低;三是将三级早籼稻谷的保护价定得略低一些,有利于引导农民生产市场适销对路、价值较高的粮食品种,增加收入;四是有利于顺价销售,减少亏损,减轻财政压力;五是与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西等毗邻省份进行价格衔接。省定的定购价、保护价能够基本保证农民种粮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有的地方根据市场粮价的变动情况,相应调高了粮食收购价。各地普遍反映,这样的价格考虑了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和政府的承受能力,是基本合理的。国有粮食企业坚决执行敞开收购政策,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农民对此普遍感到满意,交粮踊跃。

2.坚决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严格按照保本微利顺加作价的原则销售粮食,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市场粮价逐步回升到目前为止,全省没有发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现象。全省粮食系统遏制了粮食亏损猛增的势头。

3.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和封闭运行。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与粮食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资金安排,保证了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粮食收购没有出现”打白条”现象。同时加强了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过程监管,切实保证粮食收储资金严格按照”库贷挂钩”和封闭运行的原则供应和管理。1998年夏粮收购新增贷款与新增粮油价值比率达到100%,调销款还贷率达到100%,确保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4.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加快。全省市县粮食系统已进行了调整,政企分开。217家粮食加工厂、30家饲料厂、14家运输企业、8300多家城市粮店以及多种经营兴办的大中型种养业、饮食服务业等,已从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与主营业务分开,实行独立核算。目前,粮食系统正努力抓好体制和机制的转换,创建”四个新机制”。一是创建行政管理新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过去直接、微观管理向间接、宏观管理卒。二是创建企业经营新机制。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粮所、粮站、粮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再承担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三是创建企业组织新机制。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资产重组,将生产要素向名优产品、骨干企业、优势企业集聚,增强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四是创建多种经营新机制。坚持”本业为主,多种经营,多元发展”的方针,以本业为主,贸工农并举,农村搞种养,城镇开门店,集中办实业,连锁扩经营,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同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全省粮食系统已分流人员近3万人,超额完成了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分流计划。

5.粮食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国务院颁布《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后,全省各地及时将条例和处罚办法印发到基层,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按照”管住收购,规范批发,放活零售”的原则,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粮食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批发业务加强了监督管理,组织了联合稽查队,及时制止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私商粮贩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经过各地的共同努力,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与此同时,积极培养和规范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一步放开零售,搞活粮食流通,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除收购以外的粮食交易活动,严禁地区封锁。此外,我省在前几年与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等省签订稻谷、玉米、豆粕长期购销合同(协议)的基础上,又与有关省签订了粮食购销协议,进一步稳定了我省来粮渠道。

6.粮库建设成效显著。我省”九五”规划全省新建15亿公斤仓容粮库,经过两年多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目前,全省累计完成投资10多亿元,开工粮库项目107个,开工建设规模9亿公斤仓容,竣工粮库5亿多公斤仓容。

对中央直属粮库的建设,省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了20个建设项目,已有16个项目被批准立项,计划建设规模115亿公斤仓容,总投资116亿元。凡有建设项目的市,都加强了对建库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承诺,切实把无偿提供建库用地、免征各项税费等配套工作落到实处,并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从快办理各项手续,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按质、按时完成中央库建设任务。

7.完成了对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署的部署,省审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各地迅速自查自纠对违纪违规的坚决查处;同时,尽快做出消化挂帐计划,并将每年消化计划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坚决按照国务院规定,在三年内消化完毕。

(二)当前粮改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反映情况,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要尽快解决粮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克服困难,确保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一是有的地方对粮改政策的理解不够准确执行存在偏差;二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的压力较大,除优质粮品种外,1996年、1997年的陈粮难以实现顺价销售。三是粮食收购市场没有完全管住,私商违规违法收购粮食时有发生;四是一些地方应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没有足额落实到位;五是基层粮管所主附营业务如何分离,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三)进一步推动粮改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措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工作,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的粮改政策,积极稳妥地搞好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是落实”三项政策”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对于改革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到各地督促检查,坚决按全国粮改的要求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全省粮改工作,为实现我省经济增长目标和”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作出应有的贡献。当前,特别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各地在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以后,必须继续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特别做好五件事:一是要严格禁止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坚决实行按质论价;二是要彻底管住农村收购市场,严禁私商到农村采购粮食;三是要确保资金供应,不”打白条”;四是按照市场粮食价格变化及时调整收购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五是及时解决收购粮食所需仓容。

2.切实做到顺价销售。各地粮库、粮所、粮站销售粮食的价格必须按保本微利顺价销售的原则确定,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亏本销售。对已经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规定统一最低销价,由企业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对非国有粮食加工零售企业也不干预其销售价格。

3.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管, 主要抓两条:一是在收购中坚持”库贷挂钩”,收1斤粮,给1斤粮的钱;二是在销售中坚持钱粮两清、足额还贷,卖1斤粮,必须还回1斤粮的本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截留粮食购销款,确保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约束自己,绝不能挪用粮食收购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必须足额拨补按国家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

4.积极加快国有企业自身改革。重点抓好体制和机制的转换,提高经济效益,彻底实行政企分开。粮食局不直接干预企业独立的经营活动;企业要全面走向市场,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实体。要加快企业资产重组步伐,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减员增效,提高经济效益。

5.坚决按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决定,我省要在三年内将亏损挂帐消化完毕。因此,各级政府要尽快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消化方案。各地要坚决按年消化,到期没有消化完的,省将采取行政手段解决。今后要坚决按新的粮食流通体制规范运作。

6.抓好粮库建设。”九五”期间是我省粮库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求各地抓住机遇,确保完成任务。 一是要建设好中央粮库。凡有建设中央粮库项目的地方,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任务,决不辜负中央的期望。二是要继续抓好省下达的”九五”粮库建设计划的落实。三是要按照省政府规定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维修粮库,以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10716希望对你有帮助!

⑶ 个体粮食收购户怎么能从银行获得大额贷款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都有。没有抵押物,求指点。。

到当地农行问问,应该有专项贷款可支持,但对个体粮食收购户额度不会很大。

⑷ 粮食收购贷款怎么贷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象包括:承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

(4)粮食收购企业贷款担保扩展阅读: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资金是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同时也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金是国民经济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通过不断运动保存并增加其自身价值的价值。
资金是垫支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用于创造新价值,并增加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媒介价值,也是指资金管理,意思是说在任何一次交易中,只使你的一小部分资金承担风险。
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金是用于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的有价值的物资和货币。

⑸ 财政如何支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粮食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是粮价的主要支撑。从2004年起,国务院决定对紧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购买农民的粮食。符合要求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所需收购贷款由国家政策性贷款足额供应,贷款贴息补贴和临时收储保管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实行先预拨、后清算。2010年,中央继续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早杣稻、中晚籼稻、粳稻、白小麦、红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市斤0.93元、0.97元、1.05元、0.9元和0.86元,较2007年增幅分别达33%、35%、40%、25%和25%。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按最低收购价累计收购粮食4100多亿斤。

⑹ 可以无利息贷款几十万以粮食收入作为还款

可以。
2017年5月,邮储银行周口市分行和河南省农信担保公司联合推出了“粮食贷”产品。
主要服务客户群体:经营3年以上收购小麦、水稻、玉米的粮食收购户。借款人需提供佐证经营情况的经营记录,如账本、进销货单据等。

⑺ 粮食收购合作社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申请书怎样写

这些都没用.他们说能就能,不能就不能,银行有人才行

⑻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⑼ 粮食收购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第三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
国家为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的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第四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
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第五条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第六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第七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资金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购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的原则,并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用于下列补贴:
(一)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收储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食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第十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张榜公布粮食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第十一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任何税、费。第十二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