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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办理涉农贷款的困难

发布时间: 2022-06-16 23:12:35

『壹』 当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困难时采取哪些措施

一般来说,当银行最初遇到流动性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银行同业借款。但是一旦市场上获知该银行遇到流动性危机,则很难再从市场上获得资金,否则,融资成本会相当高;
(二)实现存款的多元化。但是,这一措施发生作用要相当长的时间,远水难解近渴;
(三)停止发放贷款。该措施在短期内会发生作用,但停止放款会使银行最终失去利润、市场份额和公众对它的信心;
(四)出售资产。该措施也可以在短期内发挥作用。但是,一般来讲容易出售的资产都是质量较好的资产,而剩下的都是缺乏流动性和质量差的资产,那么如果问题严重的话,银行的盈利性和清偿能力都会受到影响;
(五)资产证券化。通过这种机制银行可以在短期内通过出售证券化资产而获得流动性。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款人最后不能履约,这种做法并不能使银行免于承担损失;
(六)股东的支持。通过股东追加资本或者把股东在银行的存款转为期限较长的次级债务,有利于改善银行的盈利性和流动性。
(七)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尽量限制对银行不利的传闻;
(八)最后使用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便利。
上述措施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因此应考虑银行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措施组合,从而找出副作用最小的方案。

『贰』 请阐述目前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做好哪些环节,对风险的管控有帮助

保证保险是《保险法》[①]明确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认定其性质为一种保险类型的前提下,讨论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业务开展中的风险管控甚为必要。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业务中风险分担的主体,在具体的业务开展中几乎承担着所有的未知风险。本文将从风险点的分析出发,提出些许应对措施,以期能为企业在实务中进行风险管控提供借鉴。
一、问题提出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价值1200万元的自有不动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要求A企业向C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以 B银行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A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由C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B银行支付A企业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引起借贷关系中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即由C保险公司对A企业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实例。仔细分析即可以得出,C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原因在于,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即意味着投保人——借款人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此时借款人本身的履约能力已严重不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行使追偿权的利益也就很难得到保证。再者,作为抵押(也可能是其他担保形式)的投保人的自有不动产,由于主债务关系的消灭也使得限定物权得以消灭,投保人基于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考虑,也会对解除抵押限制的不动产作出处理。此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想实现追偿利益,很大程度上得诉诸于法院,通过诉讼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于此,又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同时消耗人力,对于企业来说得不偿失。
因此,在现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于可预见的风险出现前,如何做好风险的管控与应对,是困扰保险公司的难题。
二、企业面临的风险点分析
(一)基于投保人原因产生的风险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之所以居于重要地位,就在于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信息掌握往往富于单方性,而且出于利己主义,投保人在信息提供时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成性,对保险人要求掌握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的经营状况、过往的履约记录等等)有所保留或者改变。于此,对于保险人来说,不管是对于保险合同的促成,还是对投保人履约能力的把握,都存在风险隐患。
2、投保人的履约能力
多数保险人拟订的保险条款都会约定保险责任行使的条件为:投保人不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还款义务,且债务已界清偿期等等条件。因此,投保人对于贷款债务的履约能力是影响保险人风险管控的最为关键的因素。
现实中,投保人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即可能是因为客观上的原因,也可能是主观上的原因。主、客观因素的判断也存在困难。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则往往体现出较大的主观性,因其难以把握,从而对于保险人来说就甚为不利。而且,若是投保人主观上不履行还款义务,也即是其负有较大的主观恶性的情况下,其行为也会表现出明显的预谋性,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情况就更为复杂,风险的可管控性就会甚为加大。
3、投保人故意逃避追偿的行为
实践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多表现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一般都与被保险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其对借款人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此时即由保险人对借款人行使其未履行借款债务的追偿权。但,借款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避忌,其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给保险人带来追偿的难度。
(二)基于被保险人原因产生的风险
在各地方政府及部门关于开展保证保险业务的各项意见与通知中,都明确了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应坚持“银保联合,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从上例分析可知,银行在此项业务的开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贷款的审查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同时应坚持审慎的经营原则,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实践中,保险人与相关的银行都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银行审贷义务与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或者约定银行关于借款人信息对于保险人的知会义务,这种义务应在借款人出现履约危机之虞即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以便于保险人随时掌握借款人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差错,此时出现保险事故,或者借款合同出现效力上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风险的管控上也得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叁』 农村商业银行存在哪些风险 新闻

如果你知道农村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的恶化程度,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央行对农商行吃独食了。从去年开始央行对地区金融机构实施定向再贷款,再到日前对农商行和农合行实施定向降准,现在又要对农商行农合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定向将准,原来是有些农商行已经坏账累累,快揭不开锅了。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0%;不良贷款率为1.68%,远高于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的0.94%和0.92%。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众多农商行里,不良贷款率高达10%甚至接近30%已经不是新鲜事,而3%至4%也是很常见的现象。近期公布2013年年报的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去年不良率26.76%,且资本充足率已经转为负。
作为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的连云港农商行,截至去年末营业利润为-49.31万元,归属于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162.56万元,资本充足率降至-4.56%,其不良率已从2011年的1.75%上涨至2012年的13.02%,进而上涨至2013年的26.76%。截至2013年末,连云港农商行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案件多达273件,涉及诉讼本金11.8亿元,连云港农商行均是原告,其2013年利息回收率仅44%。
连云港农商行的存款增速都在放缓,连云港农商行2013年存款总额为70.6亿元,同比下降15.17%。与2011年数据相比,存款规模已连续两年下降,导致其2013年的存贷比达到108.86%,远高于2011年的71%。
整个农商行的资产质量都在下滑,今年一季度农商行不良余额是2012年一季度374亿元的2.13倍,是2011年一季度299亿元的2.65倍。这一比例高于城商行和大型商业银行,但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一季度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余额为1215亿元,是2012年同期608亿元的2.41倍。
除了连云港农商行之外,多家农商行不良率也较高。例如,2013年,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余额22.9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2.13亿元,不良率接近10%;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2013不良贷款率为4.28%,比年初上升0.48个百分点;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不良贷款占比4.10%,比期初上升0.25个百分点。
分析认为,农商行贷款集中度高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是行业集中度高,一是地区集中度高,鸡蛋被放在了一个篮子中,风险不能分散,很容易形成大面积坏账。
农商行贷款一般都在本地区,区域范围较小,如连云港农商行则是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行业在集中在批发零售、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投向制造业的贷款比例高达42.07%;连云港农商行2013年投向批发零售行业的贷款比例高达44.64%。
虽然规模较大的农商行分散程度略高,但集中在房地产、制造业等领域的比重依然靠前。北京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房地产行业贷款329亿元,占比13.94%,仅次于占比20.11%的票据贴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涉及房地产贷款395亿元,占比17.96%,仅次于占比18.49%的制造业。
可以肯定随着资产质量的下降,农商行的发展进入恶性循环,其贷款增速也会下降,按照贷款创造存款的原则,其存款也必然显著下降。江苏一家农商行副行长表示:“去年以及今年一季度,贷款违约情况明显增多,银行贷款逐渐变得谨慎。”
以连云港农商行为例,2013年末,连云港农商行贷款总额为76.85亿元,同比仅增长2.48%,这一增速远远低于高达14%的行业平均水平。
央行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新增额1597亿元,同比少增加了471亿元;而去年一季度,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比增加了2068亿元,同比少增加1384亿元。
显然,对于农商行目前的不良资产,在稳定地区金融秩序,进行再贷款和定向降准支持的同时,一定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地区经济系统性下滑造成的?还是贷款违规造成的?是贷款风险控制不力?还是内控薄弱?是公司治理、地方政府一股独大造成的?还是贷款定价等技术性原因等等造成。
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农商行,包括农合行还有诸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将再次成为由纳税人填充的无底洞。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对农商行的支持,都是以支持三农为目的的,但是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贷款力度有多大呢。
从全国数据看,2010年、2011年、2012年全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分别达11.77万亿元、14.6万亿元和17.6万亿元,呈逐年增长之势;而同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分别为3.9万亿元、4.6万亿元、5.3万亿元,分别占涉农信贷总额的33.34%、31.51%和30.11%,占比却呈逐年下降趋势。农商行对三农的信贷支持,显然是有瑕疵的。
而我们也注意到就在央行对农商行下调村准率2个点的时候,同时,银监会公布的11号文(整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非标资产的投资),银监会官员甚至表示放宽涉农银行的贷存比要求。据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测算,11号文意味着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超标约3000亿元。同业模式这样的金融创新令大量县域信贷资源流向了产能过剩的领域(包括房地产)。
而中国农村正规信贷需求十分旺盛,有借贷需求的家庭比例达到19.6%,但他们的正规信贷可得性仅为27.6%,低于40.5%的全国平均水平。
而我们还注意到,在央行最近两次定向将准中,第一次定向将准2个点的农商行存准率,而农合行只有0.5个点,而两次降准,竟然都没有农村信用社。当然这于农信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较低有关,但是其超储率过高也是客观现实,是因为农商行过于激进还是农信社过于保守?
有报道提到,有些农商行的风控机制不够健全,所以容易被有瑕疵的非标业务钻空子。比如项目通不过股份行的风控,而为找农商行出资,项目发起行或融资方会给农商行的相关负责人‘返点’,一个2个亿的项目,返点5‰就是100万,而项目实际风险却由农商行自己承担。在该高层人士看来,类似的利益输送现象在农商行的非标业务中或并不少见,而其操作方式具有较强隐蔽性,监管亦难于认定。
去年债市整顿银行间市场丙类账户的时候就揭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债券“代持”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即给那些进行高杠杆高风险久期投机者提供了资金(或资产负债表)的支持。
在非标业务中,农商行等农金机构常扮演的角色正是出资方。例如在部分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中,农商行就常作为“乙方”出资,而非标资产的项目则多来自其他机构,并由这些机构打包、安排保函后出售给农商行。
那么以上案例可以揭示,对农商行进行定向支持,是因为其资金缺乏,还是因为其内控薄弱,违规操作,答案显然就要重新考证了。
因此,监管层在进行资金支持的时候,一定要分清责任和问题,对于那些故意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员要让他们承担责任,而对于经营合规,成绩优异的管理者要有一定的奖励,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同时引导或者强制他们合规依法经营,改进目前地方政府一股独大,农商行对地方政府依附性过强,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比如,有分析认为,农商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支持问题,是其坏账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肆』 海南涉农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低的原因

摘要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仍未得到根本性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伍』 中国银行益农贷个人涉农贷款办理条件

益农贷准入应符合以下标准:
1、借款人应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原则上从业年限不少于二年;
2、有固定农业经营项目且已形成一定经营规模;
3、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
4、已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贷款资金使用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6、原则上支持农户在本省内的涉农产业经营,暂不支持在外省的经营活动等。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贷款经办行。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陆』 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现状怎么样,对农行的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同时,也部署了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农村信用社迎来最佳发展机遇。但是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歧视性政策制约等因素,青海省农信社无法轻装上阵,在响应国家方针、发挥支农作用时深感有心无力。--农信社包袱沉重由来已久
据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王延玲介绍,由于政策性、历史性及经营性等因素,青海省农信社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包袱沉重,由来已久。
王延玲表示,农信社分别由农行、人行和银监局各自管理过一段时间,由于缺乏管理上的延续性,难免会产生一些烂摊子。1996年底,农信社与农行脱钩前期,农业银行通过种种方式转嫁给信用社一部分不良资产,债权复杂,化解难度较大。1999年左右,根据人民银行批复,青海省海西州、西宁市大通县及海东地区5县(循化县除外)城市信用社均归并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时也并入大量不良资产,且大多为关停并转及破产的中小企业贷款,形成大量资金损失。2001年,人民银行又将格尔木8家经营困难的城市信用社改挂农信社牌,到2005年由于遭受挤兑而撤出市场,也带来大量负担。
在为当地政府的项目配套资金时产生大批不良贷款。例如,平安县农信社资料显示,2002年,平安县政府实施“西繁东育”项目及菜篮子工程,信用社向平安县沙沟乡沙沟村、古城乡新庄尔村发放贷款1000万元,由于政府的承诺没有到位,导致羊圈建成后项目失败,现有900万元贷款及利息无法收回。
王延玲表示,许多发达省份的农信社由于得到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发展相当迅速,甚至可以与四大国有银行争夺市场份额,但是位于西部穷省的青海省农信社,得到的财政支持就十分有限,使得他们经营困难,面对当前巨大的市场需求却无力拓展。
尽管从2005年到2008年10月底,青海省农信社发展良好,资产总额由52亿元增加到147亿元,存款余额由25亿元增加到77亿元,贷款余额由29亿元增加到76亿元,连续三年实现盈利,累计实现经营利润2.4亿元。靠自身盈利消化,农信社拨备由不足千万增加到3.5亿元,消化历年亏损挂账1.17亿元,核销呆账2500万元。但是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且化解难度大。青海省农信社仍有7000多万元历年亏损挂账,不良贷款13亿元,占比高达16.7%,大部分联社拨备率仍在50%以下,不良非信贷资产3亿-5亿元,省内市场分额仅占6%。平安县农信社理事长孟健无可奈何地说,“我们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消化历史包袱”。
难以消化的不良贷款和历史亏损挂账导致目前青海省农信社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风险抵补能力明显不足。另外,农信社只能不断用利润消化历史包袱,也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
--对国家政策把握不清成当前青海农信社经营困难主因
2005年,人民银行对全国农信社实行票据贴现政策,帮助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以2002年的不良贷款和资不抵债额为基准,由人民银行票据置换50%。
青海省银监局局长安宁介绍,当年由于青海各县(市)农信社分别采取隐瞒不良贷款、虚盈实亏、少提拨备、增加存款化股金等违规方式,造成2002年末改革基期数据严重失真,仅获得约2.13亿的央行票据贴现额度,为全国最少的省份,远低于真实水平。而最多省份获取额度高达数百亿。
王延玲表示,当年至少少报8亿元。错过人民银行本轮政策,直接导致农信社十几年来的大量历史包袱只能背在自己肩上,成为当前青海农信社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
他分析2002年数据有误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信社对中央政策把握不清,怕影响考核业绩,采取了尽量少报、隐瞒等方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农信社分别由农行、人行和银监局各自管理过一段时间,人员复杂,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上漏洞较多,制度不健全,所以出现了上报数据不真实的情况。
平安县农信社理事长孟健表示,2002年,平安县农信社的真实不良贷款约2700万元,不良贷款占比约36.2%,但当时仅上报不良贷款仅1900万元,不良占比24.1%。少报一方面造成了票据贴现额度少了约450万元;另一方面,要进行票据兑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较2002年降低50%等,但是由于2002年的数据不真实,实际不良贷款率远高于24.1%的上报水平,要实现兑付必须把不良款占比从36.2%降到12%,十分困难。如今,平安县农信社已经陷入没有票据贴现,指标难以降低,指标难以降低则无法兑付票据的死循环。
目前,青海农信社的兑付率也仅为47.28%,仍有多家信用社像平安县农信社一样无法实现兑付。
--歧视性政策限制青海省农信社自我发展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各地、各部门陆续取消了一些歧视性政策规定,目的是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扶持农村信用社尽快化解包袱,加快发展。
但是在不少行业和部门还有很多歧视性政策仍然存在,比如:住房公积金、财政预算资金、项目资金、社保基金等资金不允许在信用社开户结算,不能开展国债、基金发售等理财业务,在社保全面进入农村的同时,农信社在养老金、医保业务上却有限制,这都制约了农信社的发展。
孟健介绍,现在国家鼓励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但是农信社却不能开展理财业务,去年股市红火的时候,农信社曾出现过大量存款流失,转存入国有四大银行购买基金的情况,到今年,虽然股市低迷,但是那些流失的存款也没有回流。这些歧视性政策,使得青海许多地区出现了存款外流的抽血型金融市场。存款大部分流入了四大国有银行及邮政储蓄统筹使用,却很少投放本地。而农信社得不到足够的存款来源,也无法全力发挥对本地的支农作用。资金外流对于本就需要资金发展的相对落后地区极为不利。
孟健介绍,以青海省海东地区为例,今年1-9月,所有金融机构共增加存款16亿,增加贷款4亿,而农信社存款仅增加1.2亿,贷款则增加了2.6亿,占贷款增加总额的65%。目前平安县农信社主要依靠1.7亿的人民银行再贷款来发放贷款,这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影响了效益。
另外,农信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青海这些落后省份过高。产权制度改革中,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全国一刀切,没有切实考虑到青海藏区信用社工作的实际。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主席3号令)的有关新要求和新规定,青海省农信社面临注册资本金要求过高、不良贷款控制比例过高、投资股比例过高三道门槛,限制了目前发展较好的县市进一步发展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青海农信社亟需加大扶持力度
经济决定金融,青海省经济发展客观上制约着信用社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的不发达、不平衡,造成了青海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不发达和不平衡。由于自然条件严酷、区域经济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青海农村信用社与省内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发展速度缓慢、经营规模小、整体发展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形下,要真正实现“丢掉包袱、轻装上阵”,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几无可能,还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帮助,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实施优惠政策,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青海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亏损挂账,给予全额或部分拨补。特别是2002年末因未真实客观反映的8亿涉农不良贷款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二,鉴于青海为除西藏之外的最大藏区,建议参照西藏的政策,对青海藏区给予特殊扶持,如提供长期的或无息支农再贷款等。
第三,针对青海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对青海省信用社特别是藏区信用社的改革上实施分类监管指导。在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机构时,充分考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给予特殊扶持。
第四,探索建立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青海农牧业产业是弱势产业、风险较大,而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更是金融系统的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政策性和商业性风险补偿渠道,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全部由农信社承担。
第五,建议国家对信用社因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造成的亏损适当予以拨补。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农民的主力军,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政策性支农任务,政策性支农信贷风险大收益小的特点,决定了导致亏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因此造成的亏损予以适当补偿非常必要。
--青海农信社自身仍需苦练内功
加快发展、优化增量是解决历史包袱和其它困难的根本途径,要真正实现发展青海农信社还要苦练内功。
首先,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只有不断创新体制才能实现持续发展。青海省农信社下一步应在现有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联社的基础上,逐步组建更高层次的统一法人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最终全省向股份制银行机构转变。
第二,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客户多具弱势群体特征,分散、小规模、信息不对称、抵押不充足成为这类客户的金融需求特色,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和农户的道德风险控制难度大。为此,应大力推广青海一些地区正在积极开展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从健全农村诚信教育体系、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信用担保体系等方面出发,创建农村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当地政府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组建农村配套担保机构,建立涉农贷款担保机制,分散经营风险;同时,深挖各类“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共同体,为其各成员获得信贷支持建立有效的联保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
第三,规范化建设是农信社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这就需要建立起并落实好各项业务和管理流程,将农村信用社打造成流程银行;积极引进现代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变被动防范风险为主动管理风险,不仅把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组织责任,还要成为一种企业文化和日常行为。
第四,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把握政策导向,协助政府进行项目风险分析和控制,对政府项目不盲目配套资金。一些政府项目在开始时推动力度大,后期跟踪服务则不到位,农户在生产中遇到难题无处解决,影响到效益的实现,农户将责任归咎于政府,对农信社信贷资金的按时偿还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五,优化员工队伍配置,使之能适应流程管理之岗位素质要求;构建人才高地,解决专业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匮乏的问题;落实岗位责权,以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和绩效挂钩办法;严格流程监督,落实有效奖惩;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柒』 如何提高农户小额贷款用信率

保持良好信用,提高使用率,可以增加额度所谓农民小额信贷,通过增加对农业信贷的投入,简化雇员的农民小额信贷的办理手续,为解决农民生产中的财政困难而建立的小额信贷。更好地发挥促进兵团“三农”工作的优势,是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的贷款资金限额和贷款期限内对职工农民开展的信贷业务。为了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拓展资料:
1.在税收方面对涉农贷款实行营业税优惠税率,是在财政方面对涉农增量贷款给予财政奖励和补贴。兵团农牧业养殖场农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对解决兵团改革过程中农业和工业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保证了兵团改革的顺利进行。新疆兵团小额信贷的发展 新疆兵团作为全国唯一实行党、政、军、企一体化特殊管理体制的组织,肩负着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种疆戍边”的神圣职责。同时,也是国家计划单列单位。新疆兵团特殊的历史背景、特殊的神圣职责和生产生活环境,使其具有独特的管理体制。2000年以前,兵团主要采用国有农场(农垦企业)的经营模式发展农业经济。
2.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较高的组成部分。涉及农业发展的贷款经营模式大多以兵团农牧业兵团为主要对象,按照“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经营管理。自2001年以来,深化农业改革的意见和田园农场(试行)颁发的队,继续深化改革的农业管理系统,最重要的改革方向是独立管理和民主权利的权利委托给工人。《改革意见》的制定和颁布,对推进团团场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团团场职工“自付自付”后日益增长的信用需求。各银行等金融部门相继推出了以团场员工为出借方的农业小额信贷金融服务产品。
3.兵团农场职工、农民小额信贷业务起步时,主要投资者是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部分地区重组为中国农业商业银行)。随着兵团农场农民小额信贷业务的扩大,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参与进来,形成了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的局面。兵团农牧场小额信贷经营模式 兵团在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和推广上与大陆各省市存在较大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兵团的特殊制度造成的。小额信贷在大陆各省市的成功运作模式,大多是在非政府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和推动,依靠市场的自发力量发展壮大。在兵团,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兵团小额信贷业务的龙头。作战单位都是团。同时,他们还与金融机构合作发展这项业务。因此,这项业务在兵团各团里迅速开展起来。

『捌』 甘肃如何解决农村融资难贷款难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重建了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已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包括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双联惠农贷款”、“农耕文明”贷款以及保险、证券等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注入了活力。然而从近几年“三农”工作的实际来看,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投入不足,贷款难、难贷款、融资贵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农业和农民仍然处于金融服务的边缘和末梢,得不到金融资金的有效支持,直接制约着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甘肃是一个欠发达省份,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是摆在全省面前的中心任务,是我们必须实现的宏伟目标。为此,我们提出要在2017年基本消除贫困,这就意味着广大农村地区也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这对自然条件严酷、发展基础较差、贫困人口相对较多的甘肃来说,任务十分艰巨。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力发展现代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眼下最要紧的就是下功夫突破农村融资贵、贷款难这一主要瓶颈,为农村引入充裕的、稳定的、优惠的金融资金,从而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提供资金保障。 要围绕2017年消除贫困和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的目标,着眼于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坚持金融支持与政府扶持并重、市场化取向与政策性支持并重、加强服务与防范风险并重,着力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着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构建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为保障、商业性金融为补充、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各类资金和经济资源投向农村,让农民获得贷款更容易、办理业务更便捷、服务费用更优惠,从而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拓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具有多样性、竞争性和高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解决农村发展资金不足的基础性措施。当前要考虑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加快形成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为主体,以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保险机构和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组织直接参与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一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做好小额农户信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农户规模种养业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业务,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力度;二是政策性银行在继续推进仓储贷款、龙头加工企业贷款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对农村基层建设方面的信贷支持新思路、新模式;三是适当放宽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授信额度及信用等级评价条件,大力推行贷款营销办法,力争农业贷款增量与农业增加值的同步发展;四是探索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发展农村证券市场,不断拓展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 2.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从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出发,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质量。一是使用好已有的金融产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双联惠农贷款”、“中和农信”贷款和“农耕文明”贷款要不断完善贷款方式,实现更加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农户。实施好已签约的国开行800亿元扶贫开发贷款项目,为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二是创新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针对农牧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大中小、长短期相结合的组团式信贷。鼓励开发小额信用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多种农村金融产品。建议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直接授信发放,最大限度减少审贷程序。三是构建贴近“三农”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继续鼓励在县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 3.要实现财政与金融的有效配合。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首先,在不断增加各级财政涉农贷款贴息资金的同时,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从整合的资金中切出一部分专项用于贷款贴息,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引导信贷投入的能力,支持所有金融机构扩大对农户生产性贷款的规模。其次,要完善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绩的奖励制度,对投放大、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制定和健全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费用补助等政策,形成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激励机制。 4.要完善贷款担保抵押办法。担保抵押难是当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着力解决好。一是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不断增加财政资金注入,建立担保费用补助制度,明确担保费用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担保信用等级,增强政策性担保的能力。同时,支持创办民营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提供多层次担保服务。二是探索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登记、颁证、确权工作,建立物权评估交易处置的中介机构,为“四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三是推行多种有效担保模式。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其对社员和订单农户的信贷予以担保。同时,积极推广联户担保,充分发挥农村熟人信用的作用。四是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摊机制。由于农牧业自身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涉农贷款相对风险较大,这是影响涉农信贷持续投放的主要障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涉农贷款风险准备资金,在市场激烈变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对金融机构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要大力推行对农牧业生产开展的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办设施种养、林果产业等保险业务,加大对涉农商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此来减弱农业生产的贷款风险。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重点涉农项目进行联合授信、分工贷款的模式,来分散贷款风险。总之,就是要通过政府、银行、保险、担保、贷款主体等多个方面来分摊贷款风险,防止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给借贷造成重大损失。 5.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教育,让广大农户学会和金融机构打交道,避免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之中,使本来不多的收入遭受损失。二是采取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实实在在的宣传方式,继续深入开展日常或专项宣传,提高涉农企业及农民的诚实守信意识。三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和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降低农村信用社维权成本的相关办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四是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相互交流政策信息、监管信息,实现农村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五是在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监测分析,有重点、有目的地对信用体系建设薄弱的乡镇开展整治活动。 6.加强民间借贷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利用民间资本。从现实发展情况看,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灵活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有很强的互补效应。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充分调动民间金融、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发展多种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经济需求,使之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欧阳坚 作者为甘肃省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