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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发布时间: 2022-06-17 16:17:15

㈠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是当前扩大我国国内需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面临着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备、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缺失以及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的问题。对此文章提出,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改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市场营销手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们转变消费观念的对策。

商业银行 消费信贷业务 个人信用制度

消费信贷,又称信用消费,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主要用来购买劳务、房屋和各种耐用消费品的信贷。消费者能够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预支远期的消费能力,提升即期消费水平。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放了深圳市首笔同时也是全国首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但之后十余年间发展一直缓慢,且业务品种只停留在单纯的住房消费信贷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才开始蓬勃发展。同时,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由之前的单一品种发展到如今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多种形式。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健全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与维护管理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准则。它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等。也有人认为,它还包括个人违约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管理和风险转嫁制度。
征信数据的使用机构覆盖面窄,只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才能分享这些数据,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村镇银行等许多金融机构目前仍无法参与数据库的共享,亦没有财力和权力建立与之相应的大型中央数据库。
个人信用内容不全面,数据更新不及时。目前征信系统中只涉及到极少数的信用内容,大多为银行资信记录以及一些最基本的个人资料,使得数据不能够全面有效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加之数据更新比较缓慢,银行在授信时无法完全信任这些数据。
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无论是对于征信机构的准入机制或是规范,还是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个人违约的惩戒,法律法规的制定远远滞后于现实需求。
此外,居民信用意识不强、个人资信评估技术不高、征信机构发展缓慢等,均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且城乡差距大
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均衡:截至2006年4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前六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山东,其消费信贷余额占全国的比重高达66%,而西部十二省(区)市的消费信贷余额之和为3126.11亿元,仅占全国的13.8%。一方面是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设置的门槛偏高,且倾向于那些收入较高的客户群,而忽视了欠发达地区消费潜力的开发以及消费对于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
在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更为缓慢,原因如下:首先,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网点少,使得农民借贷极为不便;第二,由于农村经济落后于城市,加之商品流通渠道不畅,大多数银行都把信贷业务发展的重心放在为农民的生产提供资金上,对于农民的消费需求则不甚重视,消费信贷产品非常有限;第三,农民的消费信贷观念薄弱。总之,消费信贷在激活农村消费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三)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强制度建设,但是内部管理体系始终存在着缺陷。再加上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从而无法有效地加以防范与控制。
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变现市场,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商业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以降低银行受损时的损失程度,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由于我国拍卖市场、房地产等二级市场尚不完善,抵押品变现费用很高,银行虽有最终处置权,却很难将其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此外,我国担保机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较少,《担保法》中多涉及公司贷款的担保行为,应用于消费信贷业务则操作性不强。
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欠缺,相配套的保险体系尚未形成。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商业银行往往很难把握。一旦借款者出现无力还贷的情况且未有任何风险转移的机制,那么所有的风险都要由银行自身承担,这对于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十分不利。
(四)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
现阶段我国消费信贷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相似的产品,拥有鲜明特色的产品较少,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消费信贷业务品种研发与推广时不重视市场营销策略,缺乏有效的市场定位,从而不能为最有价值的客户提供其最需要、性价比最高的服务,并且导致商业银行在研发消费信贷产品时缺乏创新力。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对策

(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以目前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征信系统,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实现同业间的数据共享。同时联合各相关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信息互通,充实系统内信用内容记录,使之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
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估技术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例如可以参考国外常使用的5C评估指标,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 of business)。
加快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征信机构的准入与操作,保护征信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合理地解决征信过程中的各种争端,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大力发展农村消费信贷
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不仅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还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以及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为了使消费信贷业务在广大农村地区健康快速地发展,应该适当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积极探索发展联合信用贷款。同时,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以农民的切实需求为出发点,推出真正为农民所需的消费信贷产品。商业银行还应进一步简化放贷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借贷门槛,以方便农民贷款,使农民敢于贷款。
(三)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内部建立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应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三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检查制度,并将商业银行的利益与职员个人的利益捆绑起来,建立多层次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首先,完善《担保法》,应在《担保法》中增加消费信贷担保的相关条款。其次,加快培育规范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完善交易法规,降低交易费用,使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消费贷款的情况下,能迅速变现抵押物。再次,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担保公司,尤其是政府机构性质的消费信贷担保公司,对配合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而发生的消费信贷业务进行担保。
建立消费信贷商业保险制度。将消费信贷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不仅能够分散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还能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但在制定险种费率时要注意兼顾双方利益,不能因为费率过高而影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四)改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市场营销手段
首先,商业银行在经营战略上应该重视合理的市场细分与目标定位,并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与目标定位推出各种特色化产品,实行差别服务战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其次,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信誉优良的消费贷款品牌,必要时可以尝试异业结合与品牌联合,选择合适的行销渠道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正确地运用4P——产品(Pro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战略,能够有力地推动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此外,银行应加速产品创新,实施业务扩张战略,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们转变消费观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处于较低水平,一是受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影响,二是受消费观念的影响。要消除老百姓消费的后顾之忧,让老百姓放心消费,就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包括医疗、失业、教育及养老保障等各方面。同时,要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合理消费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的适度增长,是经济规模扩展与经济向更高层次进化的根本动力。要鼓励人们适度消费,把消费与劳动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真正成为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㈡ 城市商业银行的现状问题

概述
全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135家(截至2012年11月),2006年末,资本充足率为8 49%,不良贷款率为4.89%,资产总额为2,57万亿元,占全国中资银行(包括农信社)资产总额的6.74%。经过几年的变迁和发展,上海、北京、南京、大连、杭州、宁波等城市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发展迅速,并实现了跨区域发展,更有望在年内能成功上市。但仍有37家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处于风险状态.其中有7家处于高风险状态,一部分已资不抵债。据银监会最新统计,截至2010年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存款规模达6.1万亿元,贷款规模达3.6万亿元,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1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4.4%。同时,城市商业银行不断加强风险管理水平,主要监管指标持续向好。截至2010年末,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325.6亿元,较年初减少了51.3亿元;不良贷款率0.9%,较年初下降0.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达到257.1%;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8%,流动性指标普遍较好,杠杆率处于安全可控范围内。
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差距。相比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历史、体制、环境等原因,在市场细分、产品开发、经营理念等经营策略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市场细分不够
没有形成较为鲜明的市场定位。一些商业银行市场定位还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形成自己稳定的客户群体,对潜在的客户也缺少研究.致使目前许多业务还处于粗放经营阶段。
业务创新盲目
金融产品存在趋同现象。由于对市场缺乏科学的预测、详细的成本与效益分析,业务创新具有盲目市场跟进色彩,新产品有的不能很好满足客户需求,有的由于无规模不能带来效益,造成业务创新产品缺乏生命力。
经营理念落后
特色服务不突出。虽然目前各家市场商业银行广泛强调提高服务质量。但是服务的概念比较陕隘,有的只限于改进窗口服务、厅堂服务等,经营理念还比较落后,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不能贯彻到产品、管理、服务、人员等各个方面。
信息技术落后
信息技术落后制约了产品开发和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先进的信息技术是商业银行有效实施经营管理策略的保障,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由于资金实力不强、技术基础薄弱等原因,对科技投入不够,信息技术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来讲显得落后。
银行间合作不够
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还需要加强。目前城市商业银行每年举行的一次论坛,主要目的还是沟通和交流,对彼此间的业务合作探索不够,主要业务合作还只限于异地结算等方面,其他一些业务领域基本上还没有涉及。
发展存在问题
自1995年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至今,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历程,而城市商业银行起步之初的发展战略,现在回想起来很是耐人寻味——保支付、防挤兑、稳过渡。目前,这一战略已经迅速转变为“规范管理、稳健经营、加快发展”。
然而,城商行的底子毕竟太薄了。大发展的动力又更多地来自于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驱动,因此,当城商行吹响总攻号角时,还牢牢被三条绳索捆着:巨额不良资产、资本严重不足、单一城市制。
历史包袱沉重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6月底,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104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36%(一逾两呆口径),比历史最高点的34.32% 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可以说,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通过资产置换、增资扩股、利润消化等方式,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有了很大改善,历史包袱有所缓解,但还远不容乐观。
首先,不良资产比例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资产规模的扩大,分母的“稀释”效应不容忽视。数据显示,按照 5级分类口径,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2003年末为14.45%,2004年6月末为14.08%,下降了0.37个百分点;但同期的不良贷款余额却由1164亿元上升为1192亿元。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加权风险资产
国内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不良贷款率的下降有4种方式:①分母保持不变,分子即不良贷款余额减少;②分子保持不变,分母即信贷资产规模扩大;③分子——不良贷款余额有所增加,但分母即信贷资产规模却以相对更快的速度增加;④分子减少,同时分母也在扩大。通常情况下,第四种情况是监管当局所要求和期望的。而银行实际上多是第三种情况,为了实现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在无法消化历史不良资产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采取扩大分母的方法,这就是所说的分母稀释作用。
其次,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呈现出严重的两极分化特征。以2003年末的数据进行分析,最大两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占比为25%,平均不良贷款率仅为5.6%;60家经营状况基本正常的银行资产占比为75%,平均不良贷款率为6.7%;35家较大风险类银行资产占比为14%,平均不良贷款率为23.41%;而17家高风险类银行资产占比为11%,平均不良贷款率为43.9%。可见,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极度恶化,处于破产边缘。
再次,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呈现出明显的“悬空性”特征。所谓“悬空性”,是指这部分资产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无法落实,收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就是说,近2000亿元不良资产中的大部分只能通过城商行自身消化或当地政府实施资产置换来解决。这无疑是对城市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巨大挑战。
最后,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并未实现5级分类下的充足拨备。如果严格按照 5级分类要求计提准备,很多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将因此而由盈利变为亏损,还有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会雪上加霜。从某种程度上讲,在监管当局严格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要求的情况下,不良资产的历史包袱已成为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道路上的首要障碍。
造血功能缺失
作为有经营风险的特殊金融企业,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是商业银行正常开业和顺利运转的前提。而国际上衡量一家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主要指标就是资本充足率。因此,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均要求,本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8%的最低标准。否则,将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末,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36%,尚未达到8%的最低标准。而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新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即下降至4%左右的水平。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城市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不外乎留存盈利和增资扩股。目前,尽管银监会已经允许并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和发行次级债券来补充资本金,但在诸多条件的约束下,上市和发行次级债券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讲尚不太现实,至少对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来说是这样的。
此外,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调高了商业银行一些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使得大多数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变为100%,并要求在此基础上实现资本充足率达到 8%,从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提出更高要求。按照2003年末的数据测算,要达到新规定的要求,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在500亿元左右。而2003年全年,城市商业银行实现的账面利润仅53亿元。如果假定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保持在20%,利润增长速度保持在40%,要想将资本充足率从目前的4%提高至8%,至少需要19年左右的时间。显然,仅靠留存盈利来补充资本金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理论上讲,增资扩股是一条便捷、迅速的资本补充方式。问题在于,目前相当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令投资者望而却步。历年的数据显示,全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中,有近一半的城市商业银行连年亏损,有1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负数。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监管当局的资金或政策支持,资本补充将成为相当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无法逾越的屏障。而银监会提出的“到2006年,各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满足8%的监管标准”,也因此成为不可能实现的任务。
经营区域受限
自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之初,其经营活动就被限制在所在城市。当然,从当时的经济金融环境和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单一城市制的经营模式是必要的。
在成立城市商业银行之前,大多数中心城市都拥有数十家城市信用社,而其中大多数都经营不善,面临不良资产严重、管理混乱、风险失控等问题,处于破产边缘。可以说,城市商业银行是在一个烂摊子的基础上建成的,其成立初期的任务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而非规模和地域扩张。
但是近几年来,单一城市制经营模式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并成为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地域限制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分散风险。
对于某个城市而言,往往是某几个或某个产业或行业发展较好,可供开发且前景较好的项目也是有限的。如果一家银行被限制在一个城市开展业务,其资金势必集中到这些行业、产业和项目上,造成贷款的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偏高,带来巨大风险隐患。现在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都面临这一问题,但这一问题比较敏感,很难公开实例。
此外,现在的很多企业往往是跨地区,甚至于跨国开展经营活动,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按照企业的地理布局为其提供存贷款和资金清算等服务。
当前,在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靠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搜集企业的信用资料。比如,一家企业的总部在北京,生产基地分布在全国其它地方,如昆山,当该企业向北京的开户银行要求其为昆山的生产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时,北京的银行须通过其在昆山的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调查,这比北京的银行派人赴昆山调查的成本要少许多。但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不准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从而造成城商行在异地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而长期信息不对称会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这是不少城商行当前的燃眉之急。
为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就可行性进行比较的话,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可行性倒是更大一些。因为要想建立一个覆盖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的信用体系,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涉及面非常广,前期投入非常大。
地域限制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
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商业银行追讨的抵贷资产有很多是借款人在外地投资的资产或债权,且地域分布广泛。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没有分支机构,对外地情况不熟悉,也给追讨和管理这些资产带来很高成本。一旦遇到地方保护或债务人阻挠,处置的难度就更大。对于那些处在外地且无法转移的固定资产,通常只能采取低价拍卖或委托管理的方式,这往往会使城市商业银行面临巨大损失。
地域限制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
随着地区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资金的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客户对银行服务和产品的要求也日益多元化,尤其是需要商业银行能够跨区域为其提供金融服务。而不论是资金的流入还是流出,都需要一个结算通道。而这恰恰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软肋。显然,仅资金跨区流动,这就已经超出了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能力,从而造成城市商业银行大量客户流失。这也是“很多企业在规模较小时与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的关系非常好,而一旦这些企业做大,实现跨地区经营,往往就会与城市商业银行分道扬镳”现象的最好解释。
此外,受诸多条件的限制,城市商业银行对产品创新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城市商业银行由于网点限制,其开发银行卡业务的成本无法分摊,只能自己承担;对于同样的开发成本,国有商业银行能以数百倍乃至数千倍于城商行的网点回收投资。理由如下:
假如有两家银行A和B,现在两家银行均发行了银行卡,假定发行成本均为50万元,A银行拥有100个网点,B银行拥有1000个网点。也就是说:A银行拥有100个可以获利的渠道,那么分摊到每个网点的发行成本为5000元。同理,分摊到B银行每个网点的发行成本仅为500元。A银行的每个网点最少需要获利5000元,才能最终收回投资。而B银行则只需要500元即可。成本效益比在此一目了然。
虽然现在所有银行安装的ATM机均可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在地域上得到拓展,但出于成本和方便的考虑,消费者当然还是愿意选择全国性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发行的银行卡。这对异地无网点的城市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也起到了负面的阻碍作用。
地域限制也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
入世以来,中国金融业的管制程度日益放松,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享受的待遇差距逐渐缩小。在此情况下,用“内外夹击”来形容城市商业银行的处境应当不为过。一方面,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对中心城市分支机构的倾斜力度;另一方面,外资银行也在通过抢夺高端客户等方式慢慢蚕食发达地区中心城市的市场。这就造成在单一城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城市商业银行,只能眼睁睁看着当地市场份额的丧失。
根据掌握的数据,发展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大致在8%~10%左右。近几年的数据显示,城市商业银行在当地市场份额达到8%~10%之后,就很难再有大的突破,这可能是各地金融市场份额的饱和点。而新的金融机构的进入,往往又会使原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却又无法向外地开拓市场。显然,这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

㈢ 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市场经济,金融体系也不够完善。发展到今天,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讲,尽管发展趋势已经逐渐清晰起来,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风险状况并不乐观,风险管理经验还不成熟,缺乏风险管理方法。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远远落后,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二: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
三: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
五:企业特征
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六: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 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 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㈣ 银行信贷现状

一、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的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条件 1、首先由于我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在宏观调控上对拉动内需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而促进个人信贷信贷业务的发展就是拉动内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2、由于房价调控在我国不断的加强,房贷业务作为主要的个人贷款业务现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因此处于萎缩的阶段。所以现在金融机构开始对个人信贷业务上进行新的审视,希望能够将个人贷款业务当中的生活需求进一步的挖掘出来,试图能够将新的盈利增长点寻找到。 3、由于个人信用贷款市场当中将外资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引进来,因此加剧了这一业务领域内的竞争,而我国的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市场,开始纷纷推出新的个人信贷产品。现在国内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与国外商业银行在个人现代业务领域进行激烈的市场争夺。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快速发展主要影响因素 1、由于个人信贷业务属于一项新业务,并且现在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因此其发展空间相当大。 2、面对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在对优质客户进行拓展以及开发的时候就开始逐渐的运用个人信贷消费这一有效的手段,因此个人信贷业务受到了银行的普遍重视。 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加快个人征信体系: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在采集和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时,征集机构缺乏法律依据以及法律保证,个人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以及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需尽快的出台专门针对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促进国内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不断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合作: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虽将金融领域中大部分的个人信贷信息记录下来,但记录范围仍然没有把包括住房公积金等在内的个人贷款纳入进来。因此,人民银行必须要加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应该在个人征信系统当中全面的纳入公积金个人贷款信用信息,从而能够有力的补充个人征信系统。同时还要与税务部门进行积极的合作,在个人征信系统当中全面的纳入税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最终促进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 (三)落实对个人信贷的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必须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的针对问责机制进行强化,致力于制度执行力的不断提升,针对那些自查整改不到位的、对监管要求不闻不问的、违规经营和隐瞒事实的的各个单位予以严惩,采用约见制度针对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处理,并且要坚决追究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优化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在面谈制度的基础上,金融机构需要将借款人相关信息确定下来,以金融机构内部客户信息系统以及个人征信系统当中的信息作为根据,并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结合,推动资信评估指标的不断改进,并且要对资信评估方法进行相应的优化,最终保证在个人信贷的各个环节当中个人资信评估体系都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三、展 望

目前中国信贷政策从银行角度来说已经探索出初步的运行模式,但是从整体来说仍然 存在一定的障碍,除了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原因外,内在根源集中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上,博弈方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等,为此,有必要继续完善信贷的相关配套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从技术、监督、财税等各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调动各主体自觉执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从长期来看,通过信贷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使政府、银行、企业和公众等信贷相关主体合力贯彻执行,真正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

㈤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简介和未来发展前景

一、我国商业银行当前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加强并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经营效益实现了逐步提高。但是,商业银行在体制和机制上矛盾和问题依然很多,改革任务还十分繁重和紧迫。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银行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 健全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国有商业银行虽为国家所有,但没有明确的所有者主体,也没有明确的所有者权益要求,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道德风险(moralhazard)与“内部人控制”的存在。由于所有者主体的不明确,对经营者形成了多元化的目标,其业绩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均无明确界定。极大增加了商业银行作为契约组织内部的协调交易成本。尽管商业银行经过多年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产权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仍未能真正形成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
2. 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能力的下降。主要体现为3个方面。首先,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体现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清偿能力。由于体制原因,国有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所需要的资本金没有稳定的补充渠道,并被大量不良贷款和无效投资严重侵蚀。2003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5.11%;11家股份制银行为7.31%。其次,银行盈利能力差。银行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利润留存,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4大商业银行赢利水平急剧下降,银行风险程度明显增大。目前4大商业银行的人均利润率仅相当于境内外资银行的1/25(田国强,2004)。第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03年6月,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按5级分类已超过两万亿元。
3. 商业银行运作管理效率的低下。首先,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粗放,决策与控制缺乏有效性。由于产权不明与资本“人格化”虚置原因,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中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水平较低。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或者“齐抓共管”,或者“互相推诿”,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运作机制与制约机制,金融犯罪与管理渎职行为时有发生。其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升。中国银行业整体上存在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风险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感等较差,缺少团队精神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第三,金融创新能力严重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的突出问题是业务范围狭窄,盈利空间有限,缺乏产品创新能力。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在现有金融创新能力约束下,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将变得日趋不稳定。
二、加入WTO对中国商业银行发展带来的挑战
本人认为,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中国银行业改革的长期制度环境。根据中国在加入WTO时有关承诺,我国目前已正在人民币业务经营地域与客户等7个方面逐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全面地看,加入WTO对中国银行业改革带来了促进竞争的积极效应,但更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产权制度竞争的挑战。就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构成来看,占国内银行业70~80%市场份额的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新兴商业银行尽管是股份制形式,但其大股东仍然多数与国有成分有关。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产权模式,决定了它经营目标的两重性,既要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同时又必须承担一定的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按照经济理性来运作,从而制约了自身竞争力的提升。而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绝大多数都是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股权具有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这种产权模式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只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产权制度竞争上面临着不利格局。
2. 银行业务上的冲击。外资银行在资金实力、管理经验与金融创新等方面处于明显优势,必将逐渐使国内商业银行某些业务受到强烈冲击。(1)储蓄存款出现转移。过去我国法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吸收存款的规模和范围。加入WTO后,中、外资银行争夺储蓄的竞争加剧,居民部分储蓄出现向外资银行的转移。(2)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发展,因此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大量增加,外资银行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与中资银行争夺业务。(3)贷款业务有所流失。外资银行重视以信贷为手段去争夺市场,而优质企业往往也会选择那些服务灵活、效率高的外资银行。(4)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面临激烈竞争。
3. 在客户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中资银行在优质客户发展和巩固方面的竞争力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银行80%的利润来自20%的优质客户。外资金融机构能够进一步利用其跨国网络优势、创新能力与国内金融机构争夺优质客户群。可能的结果是国内金融机构的一批优质客户出现流失,而有风险、效益不好甚至亏损的客户留在国内金融机构。
4. 优秀金融人才的流失。廉价的人力资源是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一个优势,但同时也是一个致命的劣势。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出于业务经营需要,会普遍采用人才本地化战略,雇佣一批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当地高层管理人员和熟练员工。外资银行具有收入水平高、工作条件好与人才任用机制灵活等优点,会以高薪聘请、委以重用等优厚条件,以及科学的管理方式来挖掘“金融精英”,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将面临人才流失的严峻考验。人才流失对我国金融业不仅意味着人力资源的劣化,更严重的是发生客户、业务的转移。

㈥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㈦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不断积极拥抱金融科技,推动数字化转型,整体商业银行经营稳健。在2020年,商业银行重点关注风险能力,净利润5年来首次负增长,而综合风险管理能力方面成效显著。

整体经营良好,净利润首次下降

近年来,商业银行不断积极拥抱金融科技,推动数字化转型,整体行业规模不断扩大。2014-2019年,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从130.8万亿元增长至232.34万亿元,持续平稳发展。

截至2020年末,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增长至265.79万亿元,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14.40%,发展态势良好。

—— 更多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行业授信策略分析报告》

㈧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国内外现状是怎样的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是当前扩大我国国内需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面临着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备、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缺失以及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的问题。

㈨ 银行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以来,银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目前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1.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资产占比高,贷款收息率低,严重困扰着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后,由于受原城市信用
作者 延城
机构地区 包头市商业银行
出处 《华北金融》 1999年第9期45共2页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发展 业务发展 资产质量 中小金融机构 城市信用社 金融体制改革 不良资产 银行业 银行汇票 电算化
分类号 F832.33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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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金融
1999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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