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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倾向性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6-18 13:06:02

❶ 中国的大型银行偏向于大的国有企业,几乎没有为私营的企业提供贷款的动力。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

因为给国有企业提供贷款几乎没什么风险。而私营企业就不一样了。风险较高。而且银行的贷款供不应求,他当然先挑没风险的了。

❷ 目前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

1、银行借款

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信贷融资由于责任链条和追索期长,信息不对称,由少数决策者对项目的判断支配大额资金,把风险积累推到将来。信贷融资需要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持。

2、P2P融资

P2P金融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3、证券融资

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

4、企业融资

证券融资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资本市场运作。与信贷融资不同,证券融资由众多市场参与者决策,投资者对投资者、公众对公众的行为,直接受公众及市场风险约束,把未来风险直接暴露和定价,风险由投资者直接承担。

5、股权融资

股票上市可以在国内,也可选择境外,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如美国(NASTAQ)和香港的创业板。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因此要求的预期收益也比银行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借款高。

6、招商引资

它不通过公开市场发售,一种私下寻找战略投资者的融资方式。因此其优缺点与发行股票上市类似,但由于不需要公开企业信息以及被他人收购的风险较小等原因,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融资也受到一些企业的欢迎。

7、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也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民间借贷主要有: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路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大新的流向。

8、民间借贷

大多中小企业更希望通过银行借贷的方式来进行融资,然而在商业银行方面,更愿意贷款给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许多中小企业被各种严苛的条件拒之门外。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遭拒率达56%。因此,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是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的融资渠道。

9、租赁融资

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融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重见新曙光。

(2)国有企业倾向性贷款扩展阅读:

企业融资的作用:

(一)企业融资是反映资金运动的方法

企业融资对资金运动按经济内容进行的分类,一个会计科目反映一类经济业务,各个会计科目从不同方面反映资金运动的总体。每一个会计科 目,就是反映资金运动的一个环 节,会计科目体系,就是反映资金运动的链 条。

通过某个会计科目所提供的资料,去认识资金运动的某个方面,例如,“固定资产”科目,提供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和现有多少数额的 资料,就可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情况;通过全部会计科目所提供的资料,就能全

(二)企业融资是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企业融资作为基本的会计制度,它规定了会计科目包括的核算范围、具体内容、核算方法、编制会计分录方法、明细核算和登记账簿的要求等。根据 会计科目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在账簿中设置账户;进行日常会计事项的处理,

确定会计分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等。例如:购入物品一批价值 元,其中属于材料的元,应按“材料”会计科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属于管理费用的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

❸ 对于国有企业对外借款,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借款,需要借款协议入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❹ 国有资产可以抵押贷款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抵押贷款或者担保。
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贷款抵押并不改变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只是预示在不能正常还贷时将要发生产权转移。国有企业的资产能否保全,不在于贷款时是否设定抵押,而在于企业能否有效地运用借入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并取得经济效益,以保证按时还款。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❺ 国有企业向银行贷款涉及隐债问题吗

一切按照标准程序执行的话,,只要企业有能力还贷,隐债问题是无关的。

❻ 国有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则。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❼ 国有企业信贷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有哪些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渠道划拨,改革以来,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变化,财政与银行的职责分工有了较大的调整: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已从依靠财政逐渐转变为主要依靠银行。80年代中期,财政已基本不向企业增资,以前未拨足的流动资金也不拨付了。企业实际上只能依靠贷款而发展,因为除了银行贷款这一渠道外,不存在其他的融资渠道。我国经济已从“计划—财政主导”进入“银行融资推进”的发展阶段。由于企业借贷没有内在的约束机制,因此一部分企业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即便是原来自有资本比较多的企业,由于80年代以来的扩张中过分依赖银行借贷,把银行贷款当作股本投资使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债务与自有资本比例过大。

正是由于国有企业对银行的极大依赖性,在银行主导型融资机制的作用下,形成了国有企业难以清偿的巨额债务和国有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对银行系统而言,不良资产比例过高是形成信贷风险从而促使银行系统脆弱性的主要因素。我们知道,高的不良资产比例意味着很大部分的居民储蓄已找不到对应的实物资本,或者说已经损失掉,同时也意味着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技术上已经破产,一旦触发信用危机,整个银行系统将面临灾难性的后果。可见,国有企业融资的低效率,就意味着国有银行的亏损,国有企业的规模越大,占GDP的比例越高,就意味着国有银行的呆坏帐越多。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破产机制,现行的资产重组的结果可能是好企业被低效率企业拖垮。从整个规模上看,就是国有经济即由国有银行所连通的国有企业的全体效率累积性的恶化。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这种传递机制:

首先,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导致银行资产负债运作存在严重缺陷。

有资料表明,1998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60%,流动资金的90%来自银行贷款,这种垄断性的单一间接融资形式必然使国有企业越来越依赖银行资金的支持,也使我国银行资金配置格局存在严重缺陷,如1996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负债率为96 62%,国有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占主要风险资产(贷款)的比重为4 52%,这种高负债的信用业务是建立在高度的公众信任基础上的,当公众信任度下降时首先遇到的最大冲击是存款挤提。大规模的存款挤提将使银行破产倒闭。中央银行只能通过通货膨胀来提高银行系统资产的流动性。

同时,在资产项目构成中,各项贷款总额占总资产的80%左右,而同业存放、购买国债合计仅占3%—5%,消费信贷、不动产抵押贷款还是空白。

相比之下,80年代中期,在美国的全部商业银行总合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10%为消费贷款,30%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有担保的个人贷款。我国商业银行以无担保贷款为主体的资产结构,无疑加大了自身的风险。现实情况说明,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高度依赖这样一种融资格局,使得国有企业饥不择食的“饱餐”银行资金,根本不讲究融资质量,更谈不上通过融资去优化配置,极大地扭曲了银企关系,使银行资金配置全部投向国有企业这个大锅。一旦国家实行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企业资金就立刻紧张起来,并由此产生程度不同的生产滑波,引起经济运行比较大的波动。

其次,由于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赖于运行的微观经济主体———国有企业仍然在低效运行,从而影响了商业资产配置效率的提高。

可见,投资供求只有与效率相结合,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供求则将效率准则排斥在外,大量资金流向无效率和低效率的企业,形成了企业的高负债和银行的坏帐。尽管我国的储蓄率很高,可供资金很多,但是,由于特殊体制导致了投资供给和产出的不对称性,大量资金流向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国有企业融资效率急剧下降,基本上丧失了偿债能力。1998年亏损比利润高出近一倍,国有企业几乎不可能通过增长来弥补亏损,仅1998年上半年,国有企业就向银行转嫁了4800亿元不良资产,使银行体系中泡沫的压力越来越大。金融资源的配置继续被大大扭曲。只生产30%产值的国有企业占有70%以上的信贷,而生产70%以上产值的非国有企业贷款一直极为困难。

国有企业由于效率低下,必然是借了就坏,坏了再借,自己坏债累累,最终拖垮银行,导致信贷萎缩。微观问题传递和集中到宏观上来。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既要满足国有企业简单再生产资金需求,又要解决国有企业扩大再生产资金需求,以维护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运转。在国有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亏损额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是很难完成按照“安全性”原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其基本机理是:企业融资高负债低效率商业银行流动性困境风险增大中央银行超发货币通货膨胀上述风险转移形成一个有序流动且不可逆转的过程。

❽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

1,国有银行倾向于向国有、大型、低利润的企业发放贷款。2,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房地产两大行业的贷款集中度较高,并且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风险问题较为严重。3,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需求,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配置格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格局密切相关。东部发达地区是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重点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贷款成本高于东部地区。

❾ 国有企业象银行一样可以贷款给个人的资质吗

可以,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❿ 国有企业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法律分析】
合法。其实,判定借款是否合法有效并不是主要根据借款人来看的,公司和个人都是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借款的主体,也都能够向他人借款和借款给他人。只要按照借贷的程序来进行,并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合法的借贷关系,其借贷的利息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都属于合法借贷,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但需要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和个人借款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合法,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