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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贷款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6-18 22:22:48

Ⅰ 建筑行业贷款用途限制

一、《贷款总则》还对贷款用途作了如下限制:
(1)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权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证券、期货等投机活动;
(3)借款人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外,不得利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借款人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不得利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活动;
(4)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取得非法收入。
二、申请贷款时,贷款人需要准备的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留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
2、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对账单、劳动合同等;
3、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费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件;
4、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拓展资料;
1、贷款用途定义:借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购买材料或必要设备,或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等支出而取得的贷款。贷款最终会与某些生产要素相结合。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确定贷款的目的,并明确目的不是为了糊弄银行和贷款公司,而是为了让贷款充分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而不是离开贷款闲置的。个人贷款的目的一般是买房、买车、装修房子、学习、旅游、看病等。
2、贷款审计的一个主要环节是对贷款用途进行调查,以确认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和有保障,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掌握借款人交易的真实性、贷款目的、还款意愿等。还款能力,从源头上保证个贷质量,有效防范个贷风险。
3、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需要利息的钱。
4、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一定的利率借出货币资金并必须偿还的一种信贷活动。广义的贷款是指贷款、贴息、透支等借贷资金。银行通过放贷和货币资金,可以满足社会对补充资金的需求,扩大再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积累。
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Ⅱ 如何防范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

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对策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的培养,从源头缓解企业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以致财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财务分析工作。

(二)加强项目管理,做好过程控制。首先,要加强项目班子建设。其次,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其三,加强项目成本管理,增强消化压价让利能力。要做好结算工作,还要在内部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如变更签证、索赔、实物量核对、结算书的编制和送审等,决不因自身的原因而延误结算。

(三)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加强预算管理需要建立一整套涵盖营业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和财务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机制。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目标,汇总编制好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出。同时,要制定积极的配套措施,对年度预算实行全过程控制,做到生产性单位以项目成本控制为重点;经营性单位以费用开支为控制重点。

(四)强化现金流管控,提高建筑企业资金运行效益,保证建筑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强建筑企业抵御财务风险能力的必要措施。在资金管理上,建筑企业必须明确总会计师、委派的财会主管的职责权限,保障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建立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划拨管理、借还款管理和资金管理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业务流程,实现资金的预算控制、日常业务管理控制和资金支付风险控制。

(五)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为了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就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必须坚持的原则有行业的特殊性原则、预警指标的系统性原则、灵敏性原则、超前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和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过程表现在:一是财务风险监测指标的设立。二是对指标进行综合的预警评估。三是根据财务预警指标分析情况,结合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收集的相关信息,由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撰写财务预警分析报告。

(六)强化内部审计目前,建筑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主要停留在监督和威慑方面,为保证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监控体系的正常运行,需要扩展内部审计的责权,关注重点转移至各个风险管理构成要素能否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正常运行,业务流程是否满足防范风险的需要,各种量化管理的内部模型是否有效等。通过持续的监控活动,来实现对风险管理的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作出优化。

Ⅲ 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500万会对企业有什么风险

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应该是该企业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并且有相应的足够的抵押做担保吧!

Ⅳ 建筑工程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降低工程拖欠款的风险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较为混乱,由于建筑从业企业过多,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日趋严重。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以“能接上项目”为第一要务。在生存危机的压迫下,施工企业在甲方面前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工程欠款也就在所难免了。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管资金是否到位,盲目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都将导致资金不到位、周转困难,甚至工程完工后也无法收回工程款的后果。而从律师从事多年建筑企业法律顾问的经历中,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面对“甲方”恶意拖欠的难题,而更为急迫的是由于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由于甲方工程款不到位,资金紧张,还可能引起分包商、材料商、劳务队的诉讼,导致官司缠身。企业一旦接受一个欠款工程项目,就将陷入官司泥潭,企业忙于应诉协调等工作,既耽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损害企业形象,甚至还为此造成工程亏损。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企业就要牢固树立“工程款催收第一、证据保存第一”的风险防范意识。而本律师在各种建筑欠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希望能给建筑企业一些建议。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是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这样及时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支付。在律师接触的工程欠款案件中还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律师第三方发出律师函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四、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是目前建筑市场的一种常见现象。对此,我国法律之前曾命令禁止,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垫资施工逐渐被认可。如果确实需要垫资施工,一是选择垫资的形式,如大型项目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可采取bot特许经营、epc等交钥匙工程形式来签订协议,这些形式是目前我国法律认可,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是对于小型工程,一定要明确垫资的数额、支付期限、利息、垫资返还等细节。如果忽视了这些细节,那么垫资一般被法律视为工程欠款,施工企业的其他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五、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律师经验,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三是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四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对于上述四种途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六、如何处理政府工程的审计报告价格与合同价格矛盾。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因此本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过业主建设单位要求按照审计报告价格结算工程款的。一般对于这类纠纷,一是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格按照政府审计报告结算的,那么应当按照审计价格来计算,据本律师所知,目前大部分规范运行的政府工程都在合同中约定了这个条款,防止发生争议;二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审计价结算,那么业主建设单位提出按照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是违法的,法律不予认可。七、积极主张工程欠款及利息。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八、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本律师的经验,由于目前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本身较难,因此,对于欠款往往处于维护合作关系、碍于情面等因素,不积极主张,导致起诉时才发现由于时效已过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其实即使存在这些不便起诉解决的情形,但并不妨碍施工企业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在维护双方良好关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律师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出发,一般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1、向业主或债务人送交书面催款函并要求对方签收,如果签收有难度,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并办理公证送达;2、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或者传真,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送达催款文书;3、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消失的债务人,可以在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催款函。当然这些送达措施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法定形式,这样就具有了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以便施工企业在方便时随时起诉债务人,防止自己利益因为时效问题而导致损害。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九、业主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在本律师办理的建筑案件中,部分业主为了拖延付款采取不答复竣工结算申请,不接受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方式,以此企图规避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的履行。根据我国法律,对业主的这些伎俩也规定了应对措施,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对于业主的这些逃避付款义务的行为,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者及时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十、劳务分包方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劳务分包方是不能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承包人的,但是由于劳务分包方往往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的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十一、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十二、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根据本律师的建筑法律经验,对于欠款数额较大的三角债、连环欠款也可以尝试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来变相取得欠款。如果业主或总包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材料商、劳务队的欠款,施工企业也可以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材料商、劳务队等债务人,来抵消自己的债务,由债务人直接向业主追索欠款,这样一来降低了施工企业的债务压力,二来避免了直接诉讼方式维护了和债务人的良好关系。十三、通过向政府部门信访、投诉来实现债权。对于政府工程或者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劳务费用案件,可以通过向政府投诉、上访、媒体披露、劳动监察或仲裁的的方式,借助其他社会力量来促使欠款方及时付款。十四、以最低成本追缴工程欠款。施工企业被拖欠欠款,本身就承受了较大资金压力,因此,在清收时要选择采取最低成本的方式来维权。一是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协商解决,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公证;二是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做建筑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或私人法律顾问,对欠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和律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企业的清欠成本,可在律师指导下采取免费发律师函律师参与调解和政府投诉、诉讼仲裁风险代理等综合手段来解决问题;三是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欠款诉讼需要交纳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办案交通费等费用,如果选择一个适当的诉讼请求可以降低法院收费比例而且能妥善解决问题。对于律师费用可以采取“败诉不付或少付费、胜诉再付费”的方式,即一般风险代理(先付基础费、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后期费用)、全风险代理(先付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较大数额后期费用)。

Ⅳ 企业准备银行贷款要考虑哪些风险

企业选择银行贷款时,重要的是要选用适宜的借款种类、借款成本和借款条件,此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规避风险: 1.银行对其贷款风险有着不同政策,有的倾向于保守,只愿承担较小的贷款风险;有的富于开拓,敢于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

Ⅵ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种类有哪些

按责任方可以把风险划分为: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这三种风险既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共同构成,即混合风险。例如,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
按风险因素的主要方面,又可将风险分为技术、环境方面的风险与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三种。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1、地质地基条件。工程发包人一般应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要求,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出入很大,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工期。
2、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的出现,如台风、暴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和其它影响施工的自然条件,都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财产的损失。
3、施工准备。由于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存在周边环境等方面自然与人为的障碍或“三通——平等”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
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
5、技术规范。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的标准、规范,在工序过程中又没有较好地进行协调和统一,影响以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
6、施工技术协调。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与自身技术专业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问题,各专业间又存在不能及时协调的困难等;由于发包人管理工程的技术水平差,对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又没有作出及时答复。
(二)经济方面的风险
1、招标文件。这是招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等都存在着潜在的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
2、要素市场价格。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价格的上涨,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
3、金融市场因素。金融市场因素包括存贷款利率变动、货币贬值等,也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4、资金、材料、设备供应。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供应的资金、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
5、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对工资、税种和税率等进行宏观调控,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
1、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如在合同条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权利等不平衡条款。
2、发包人资信因素。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
3、分包方面。选择分包商不当,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
4、履约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甚至发出错误指令等。

Ⅶ 如何防治建筑施工企业风险

1.规避投标风险。开发商是资金链的龙头,其支付能力是当前施工企业必须认真面对的风险。(1)加强标前调查,对拟投标项目的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2)编制标书时应审慎报价,避免低价恶性竞争。价格上留有余地,才有一定抗风险的能力。(3)注意合同条款与合同风险。施工企业应尽可能争取套用主管部门推广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特别应约定签证索赔事项的程序与权限、竣工结算时间、材料与人工市场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垫资合同还应约定由建设单位支付垫资的利息(未约定利息时按不支付利息处理,相当于施工企业无偿结款给开发商使用)。有条件时,尽可能请专业律师帮助审查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2.防范建筑施工项目合同风险。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
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商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2)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3)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4)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5)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6)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定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
3.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建筑企业在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客观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产生了蒙受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增大了建筑企业财务风险。(1)建立财务评价体系。财务支付能力是衡量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立一个以现金支付能力为标准的建筑企业评价体系十分必要。(2)建立资金管理体系。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提高建筑企业资金运行效益,保证建筑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强建筑企业抵御财务风险能力必要措施。(3)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建筑企业的大量的资金积压和沉淀是以存量资产的形态存在的。
因此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是实现建筑企业资产经营,防范财务风险的关键。(4)加强成本控制管理。建筑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目标利润管理指标,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监控制度。
4.全面提高安全质量管理。只有搞好安全质量管理,建筑企业才能持续发展,增强实力,加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建筑企业应从生产施工和安全质量管理两方面同时入手,采用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来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效率。对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础、开挖、支护、降水及模板工程、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应单独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企业内部监控措施,保证产品或工程的质量。
5.外部风险的防范。建筑市场瞬息万变,外部环境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企业要密切关注外部因素的变化,注意政策变化趋势,监控市场要素的价格变化。在预计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对于能够规避、化解、转移的外部风险,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外部因素风险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如预计汇率和利率变化,可适度适时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险。预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可进行适量的期货交易。

Ⅷ 使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主要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会面临的风险有:在建工程建设行为合法性;建设行为前有无遗留问题或纠纷;在建工程抵押前是否存在处置行为;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建设工程款的优先权;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支付大部分款的消费者;注意在建工程抵押权利行使需要二次抵押登记;注意房地产政策变化对在建工程抵押权利实现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